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1民终11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长春北某影都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建筑第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长春北某影都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建筑第某工程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吉0194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反诉部分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吉0194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
二、将本案反诉部分发回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春北某影都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反诉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17992元,返还长春北某影都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