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民初4353号
原告:太原市天正电气成套电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87159468016。
法定代表人:高知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进、陈杰,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侠,男,汉族,1972年3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武峰,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府谷县天宇镁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老高川乡常房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715375708。
法定代表人:陈根永。
第三人:府谷县中远煤业冶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府谷镇大沙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762575169C。
法定代表人:袁高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天正电气成套电控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侠、第三人府谷县天宇镁合金有限公司、府谷县中远煤业冶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天正电气成套电控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天正电气成套电控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天正电气成套电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65元,减半收取3882.5元,由原告太原市天正电气成套电控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国友
人民陪审员 陈海容
人民陪审员 周珍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舒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