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8民初232号
原告:山西和谐电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227号11层1108室。
法定代表人:路廷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山西弘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天正电气成套电控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309号。
法定代表人:高知长,执行董事。
原告山西和谐电器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天正电气成套电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山西和谐电器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和谐电器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4元,由原告山西和谐电器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康永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韩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