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4185号
原告:太原市天正电气成套电控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高知长,董事长。
被告: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白家庄路西山桃杏办公楼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米兴吉。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天正电气成套电控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太原市天正电气成套电控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天正电气成套电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天正电气成套电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太原市天正电气成套电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晓彩
二○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段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