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922财保3号
申请人:孙某某,男。
被申请人:石泉县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陈某某。
申请人孙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石泉县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石泉县城关镇政府腾退工程尾欠款中69894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人民币30000元为上述保全申请事项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泉县江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在石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腾退工程款69894元,冻结期限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
保全费719元,暂由申请人孙某某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