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青0202执8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工业园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法定代表人:冉某,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青海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工业园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青0202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工业园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工业园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案款11381155.52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78781元。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工业园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5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青海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青0202执8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