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2823民初98号
原告:青海某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汉族,山西省长子县人,系青海某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
被告:张某,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青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某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青海某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海某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某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5元,减半收取632.5元,由原告青海某某地基础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