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2048号
原告:天水长城控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社棠工业园润天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玉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鸿斌,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号1层1021。
法定代表人:李玲。
原告天水长城控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天水长城控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水长城控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安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