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1民初179号
原告:沈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片区南京南街1220号(60门)051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星,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天水长城控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菜工业园润天大道长城电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玉清。
本院在审理沈阳***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水长城控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美佳
法官助理 阎程程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卢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