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长城控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天水长城控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43762号
申请人:天水长城控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社棠工业园润天大道长城电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玉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鸿斌,天水长城控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114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贵。
申请人天水长城控制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水公司)与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天水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启迪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 236 783.2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天水公司向本院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 236 783.2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可加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宏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