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525民初230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3年6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霍山巨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花园路鑫港花园S2幢商2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霍山巨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计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