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五公司、安徽霍山巨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25民初1728号
申请人: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五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成都路**万象公馆综合体********。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霍山巨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衡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
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五公司与安徽霍山巨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霍山文峰学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霍山巨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1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五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66453018182020000008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五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霍山巨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五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