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春美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105民初4908号
原告:山东春美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吉某。
原告山东春美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告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春美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春美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4元减半收取652元,由原告山东春美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