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杯、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3民终26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杯,女,1976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武,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系**杯配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区民康巷4号。
法定代表人:吉卫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偃辉,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杯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2022)豫0307民初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杯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武、被上诉人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偃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杯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偃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0307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求;3、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给上诉人提供电表合法票据(或复印件);4、判决一审再审的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应当配合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更换德力西插卡式智能电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证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规定情况,理由如下:1.被上诉人单方面改变合同性质。上诉人从2004年4月31日入住以来,水、电费一直是先用后付钱,给业主开一张没有公章没有签名的条子,有上诉人交费条子为证(附证据一份),更换后与之相反。被上诉人属于单方面变更合同关系;2、被上诉人变更合同人。上诉人更换卡式电表,是先付款后用电,付款后延辉物业开收据。上诉人与洛阳延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无合同关系。洛阳延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也没有与业主签订协议,就收业主交的预付电费款,没有法律依据;3、被上诉人侵权。电网升级费用584元(包括配电房设备、线路、电表等)上诉人已交费。上诉人多次要584元有关的发票(或复印件),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至今不给,后上诉人只要电表170元的发票或复印件,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至今还是不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付款买东西要发票或复印件是我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至今不给上诉人提供电表170元发票或复印件,上诉人无法知道电表的来路,是否合格。二、被上诉人强迫交易。1.南苑花园小区电网改造,没有召开业主大会,没有公开招投标,贴意见征询书,业主在征询书上写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进行电网改造,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之条款。侵犯业主选择更好用电服务的权利(附证据一份)。被上诉人的工程预算书,只是被上诉人与施工方双方互利而出具的工程预算书,没有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只是被上诉人单方行为。2.被上诉人对小区的电网改造,施工方没有资质,工程结束后没有有资质的第三方验收,由于改造线路存在问题,造成多户业主电器烧坏(有业主证明一份)。被上诉人因电网改造一事,分多次起诉多位业主。3.施工结束后,被上诉人采用偷换、断电把业主分为三六九等手段,迫使大多数业主电表被更换。业主多次打电话110举报,2020年9月28日下午一点多断电,断电长达四个多小时之久,由业主拨打12345市长热线电话申诉,110联动出警的情况下,才把电送上。2020年9月30日偃师民声网发表一篇文章,偃师市南苑花园小区物业涉黑涉恶,报警无人受理!反映小区当时情况(附证据一份)。4.从2004年4月31日交房到现在已经5次改造电路,时间太长有些票据已没有,2016年11月25日换变压器每户交150元,变压器因容量小换成大的,换下的变压器被被上诉人拉走。2019年6月1日改造线路每户交60元,本次线路改造,换下来的旧线、旧电器等不知去向,都没有给业主折扣。(附证据2份)三、被上诉人从2004年4月31日交房到现在,南苑花园小区四百多户业主走消防通道,大门不开。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占用业主公摊面积2号与3号楼、4号与5号楼之间建成车库,全部出售,占为己有,有南苑花园平面规划图复印件为证。是广大业主被迫飞线充电,给业主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安全隐患。综上所述,原判适用法律不当,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开庭审理。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实地调查取证,尊重客观事实,确保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辩称,根据2021豫03**民申47号裁定书内容,答辩人派职工(李长留、常秋红)和电工张永涛2021年12月6日去更换旧电表,**杯阻扰不让更换;2021年12月9日再次去更换旧电表,又一次遭到阻扰。因**杯多次阻扰拒不履行2021豫03**民申47号裁定书,使更换电表无果,因此答辩人向偃师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杯配合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完成南苑花园升级改造工程(更换德力西插卡式智能电表)。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的说词不属于本案二审审理范围,所有问题与本案无关,不予答辩。综上,请依法驳回上诉人对答辩人的二审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正确判决。
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杯配合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完成南苑花园升级改造工程(更换德力西插卡式智能电表);2.根据2021豫03**民申47号裁定书内容,**杯拒不更换电表,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杯支付2021年12月6日、9日两次电工的出工工资100元整;3.诉讼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杯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偃师市南苑花园小区建成于2003年,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单位,一直管理该小区。小区电网电表老化严重,设备老旧,2020年7月份在该小区公布了电网升级改造意见征询书、建设工程预算书。该小区大部分业主配合进行了相关改造工作,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对未配合的**杯等提起了诉讼,在判决生效并执行后,**杯缴纳了电网升级改造费584元,但其电表至今未更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征求意见书、改造申请书、电表图片、情况汇报、证明、工程预算书、(2021)豫0307民申47号民事裁定书、证明材料、收据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偃师南苑花园小区开发商和管理者,为小区提供电网改造服务,是代为管理小区物业,现改造后的电网设备已经投入使用,**杯作为业主已实际使用。**杯称征求书公示业主没有异议并不真实,且业主在征询意见书上写的是不同意,其提供一张电网升级改造意见征询书上用黑笔字写明业主不服,不能证明其系大部分业主的意见。因偃师南苑花园小区改造后的电网设备已经实际投入并使用,事实证明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张贴的电网改造意见征询意见书并不是单方行为,是经过业主同意的,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电表大多数业主已经实际使用。被告称从2004年至今已经五次改造线路,每次交钱也没有折抵,且更换下的变压器不知去向,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杯不应因上述事实及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未提供发票为由,拒绝配合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改造。对于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12月6日、9日两次电工出工工资的诉求,因该收据上仅有张永涛的签名,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的因**杯不配合导致误工损失的事实,对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1.**杯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配合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完成南苑花园电网升级改造工程(更换德力西插卡式智能电表);2.驳回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杯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本案所涉南苑花园电网升级改造的具体项目包括配电房设备、线路、电表等,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每户584元。该电网升级改造工程已经竣工并投入使用,本案所涉类型的电表大多数业主已经实际使用。生效的(2021)豫0381民初第321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韩华杯向洛阳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支付584元电网改造费用,韩华杯已经支付,该改造费用中包含了更换涉案电表的费用。
本院认为,涉案南苑花园电网升级改造工程已经竣工并投入使用,改造项目中所涉及大多数业主实际使用的电表均为本案所涉类型的电表。韩华杯已经按照生效判决的认定支付了584元涉案电网改造费用,涉案电表的安装亦属于该电网改造的内容,故一审法院认定韩华杯配合更换涉案电表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所述被上诉人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上诉人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韩华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韩华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梁凤
审 判 员 杨保国
审 判 员 杨 帆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怡炜
书 记 员 苏一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