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06财保44号
申请人***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洛阳炼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洛阳炼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价值400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洛阳炼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洛阳石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洛阳炼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价值400万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白利军
书记员 张潇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