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329执996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佛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凌波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10543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9872372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佛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2018)豫0329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8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洛阳佛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款439244.72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4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洛阳佛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洛阳佛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执行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洛阳佛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329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