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佛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佛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璞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91执恢844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佛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凌波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璞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7号24层2408号。
关于洛阳佛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璞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的(2017)豫01民终6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于2017年11月16日以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于2018年11月21日、2018年12月1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网络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3、于2018年12月6日将被执行人河南璞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4、于2018年12月17日约见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反馈执行状况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尚未执行到位标的504324元(含一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诉讼保全费25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72元、鉴定费1500元),应继续执行标的504324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民终6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孔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