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9执恢209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佛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凌波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10543XC。
法定代表人:秦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被执行人: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987237284。
法定代表人:范豪,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洛阳佛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329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向洛阳佛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439224.7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944元,执行费6489元。因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洛阳佛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7月0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0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发现被执行人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名下多辆(豫C×××××号、豫C×××××号、豫C×××××号、豫C×××××号、豫C×××××号、豫C×××××号、豫C×××××号)车辆于2020年9月7日进行查封,均为轮候查封。
三、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通过实地调查的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十五日拘留,因未控制被执行人而无实施;于2020年8月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佛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赵孟欣
审判员 张锁乾
审判员 马富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博
评议合议笔录
刘成营与马天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20年10月12日
地点:伊川县人民法院415室
合议庭成员:赵孟欣、张锁乾、马富伟
评议合议内容:
审判长赵孟欣意见:关于洛阳佛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329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向洛阳佛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439224.7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944元,执行费6489元。因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洛阳佛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7月0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0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发现被执行人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名下多辆(豫C×××××号、豫C×××××号、豫C×××××号、豫C×××××号、豫C×××××号、豫C×××××号、豫C×××××号)车辆于2020年9月7日进行查封,均为轮候查封。
三、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通过实地调查的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十五日拘留,因未控制被执行人而无实施;于2020年8月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华中铝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佛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张锁乾意见:同意审判长意见;
审判员马富伟意见:同意审判长意见。
评议合议结论: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合议庭成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