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执171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盱能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747301450M,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居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烨,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本院依据(2020)苏0830民初39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盱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盱能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830民初3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学雷
审 判 员 高 林
审 判 员 张晓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唐俊龙
书 记 员 叶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