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502民初7605号
原告:信阳金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金牛山管理区周家山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28641855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书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山淮村106号,公民身份号码:4130231963********。
被告:信阳信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五星乡红星三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金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信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信阳金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金博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金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信阳金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