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2347号
原告:信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金牛山管理区周家山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28641855。
法定代表人:**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利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八一路与交通路交叉口百盛国际24楼2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7W54M4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信阳**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利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信阳**建设有限公司以需庭外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信阳**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年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