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鑫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罗山县鑫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罗山县祥英五金门市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521民初1517-1号 原告:罗山某门市部,住所地:罗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21MA41XXXXXX。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保城律师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罗山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7425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系该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系该公司财务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罗山某门市部与被告罗山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原告罗山某门市部于202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就本案需继续协商,现原告罗山某门市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山某门市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山某门市部25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