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521民初4830号
原告:余某,男,196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告:万某,女,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告:汪某,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告:罗山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山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余某与被告万某、汪某、罗山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余某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现原告余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