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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陈某1等与某某、淅川县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326民初3068号 原告:陈某,男,200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原告:陈某1,女,199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原告:陈某2,女,200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淅川县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城关镇灌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淅川县某局,住所地淅川县丹溪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陈某、陈某1、陈某2与被告***、淅川县某公司、淅川县某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原告陈某、陈某1、陈某2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某、陈某1、陈某2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