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淅川县自然资源局、淅川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豫1326行审82号
申请人:淅川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26006042113Y。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南阳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衡辉,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淅川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731318288j。
地址:淅川县城关镇灌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23日,住淅川县。
申请人淅川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淅川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淅国土资罚决字【2019】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罚:17160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淅川县信用联社账号【00×××12】,具体手续到淅川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办理,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申请人接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淅国土资罚决字【2019】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追缴下欠罚款17160元整及滞纳金(自2019年7月17日起每日按罚款额的3%缴纳)。
另,2019年4月1日起原淅川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职能划入淅川县自然资源局。
本院于2020年3月6日接到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2019】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证据、依据进行了全面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淅国土资罚决字【2019】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淅川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淅国土资罚决字【2019】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