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81民初5368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8月3日出生,住邓州市。
被告:邓州市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十标段工程部。
负责人:何志。
被告:南阳引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红生,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阳引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邓州市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十标段工程部为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意见。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海洪泽审判员全惠雅审判员田雪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 永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