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引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南阳引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81民初817号
原告:***,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章,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勇,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引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715642410X。
法定代表人:吴红生,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邓州市交通路2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波,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回族,住邓州市,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荐人员。
原告***诉被告南阳引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意见,原告***于202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阳引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做出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海洪泽
审判员  田雪敏
审判员  全惠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磊
书记员杨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