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阳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北关分公司、安阳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503民初3109号
原告:安阳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35776××××。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安阳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北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3MA9G2HXXXX。
负责人:***。
被告:安阳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213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阳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北关分公司、安阳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后,原告安阳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阳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北关分公司、安阳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北关分公司、安阳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阳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北关分公司、安阳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