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5知民初96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镇高白塔村大桥路2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龙安区大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安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安阳县永和镇永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阳市高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文昌大道东段309号金色维也纳住宅小区9号写字楼19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安房置业有限公司、安阳市高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2025年2月8日原告***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元,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元。2025年2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