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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建业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豫0503执936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居民身份证,4101041976********。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居民身份证,4105031990********。 关于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0503民初324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提取某乙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以6648元为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益期限三年。 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