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乡市金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分公司、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782民初6996号 原告:新乡市金马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辉县市赵固乡战备大桥西5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39561046X1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分公司 负责人:*** 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5F86G13 被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191878F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金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分公司、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分公司、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金马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分公司、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0元,由原告新乡市金马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