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505民初5228号
原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殷都区物流产业小镇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老法院楼3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阳市殷都区物流产业小镇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13.8元,由原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