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终5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内黄分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朝阳路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7MA45F5936A。
负责人:董艳军,职务: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191878F。
法定代表人:路福庆,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内黄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朝阳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7MA3XEGY172。
负责人:张朝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霄鸣,公司职工。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岩,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北段泰宏集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56037106。
法定代表人:秦羡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民、卢成伟,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内黄分公司、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内黄县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7民终2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7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内黄分公司、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内黄县供电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159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秦现华
审判员 赵锐平
审判员 刘永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