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终28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铁西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路福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峰,河南国银(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程,河南国银(安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酒店,住所地安阳市***铁西路北段路西
经营者:崔廷花,女,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群,系崔廷花之夫。
上诉人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法院(2021)豫0505民初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法院(2021)豫0505民初5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赵锐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