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326民初183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80年7月10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4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南阳市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解放路与滨河路交叉口向阳荷花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阳市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