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5民终3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44号。
法定代表人:苏孟元,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超,河南志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满仓,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霞,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满仓,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系***之女),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平原路与邺成大道交叉口西南角三垒新城小区4号楼1层至3层。
法定代表人:石江丽,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花只,女,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城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红霞、***、安阳市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安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22)豫0503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北方城建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和鉴定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佳安公司存在过错。本案上诉人北方城建公司派人维修是在暴雨之前,而被上诉人**、李红霞所诉财产损失系暴雨后财产损失。在房屋内清理积水的是**、李红霞及其亲朋好友,而被上诉人***并未采取任何措施避免损害。暴雨后,被上诉人***也未及时联系物业公司及北方公司,其行为存在过错。相关部门已经提前发出预警,物业公司却未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暴雨来临时及暴雨后,物业公司并未采取任何措施,也存在过错。2、本案系多因一果的侵权案件,造成被上诉人**、李红霞的财产损失(及损失扩大)的原因有:天降暴雨、被上诉人***阳台未封及阳台地漏堵塞、被上诉人***房屋积水后未采取合理措施、物业公司在暴雨前后未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全体业主财产安全。3、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暴雨前被上诉人***报修的是阳台漏水问题,而本案案发原因是其房屋积水问题,本案诉争的财产损失与房屋质量不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指派的维修工人封堵地漏,属于合规维修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属于侵权行为,并不会必然导致案涉财产损失发生。
被上诉人**、李红霞共同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法院已经将案涉房屋漏水的原因查清,即上诉人派工人在原审被告***家中维修后,用塑料袋将地漏堵塞导致雨水流入原审被告***家中后,渗入被上诉人**、李红霞家中,系案涉发生漏水的直接原因,故应由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审其他两被告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被上诉人佳安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李红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房屋漏水导致的财产损失和误工费合计39156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二原告**、李红霞夫妻关系,系安阳市北关区三垒新城13号楼1单元32层东户户主,被告***系安阳市北关区三垒新城13号楼1单元33层东户户主,被告佳安公司系安阳市北关区三垒新城物业公司,被告北方城建公司系安阳市北关区三垒新城施工单位。2021年6月份,二原告发现家中有渗水,被告佳安公司即电话通知被告***,佳安公司又通知被告北方城建公司派工人维修。2021年7月19日,北方城建公司派工人到***家中进行维修,工人到***家后,发现是***南阳台地漏漏水,工人用塑料袋将地漏堵塞后进行了防水等施工,次日工人下班前维修完毕后因需要第二天试水,未将塑料袋取出。2021年7月21日,安阳市天降大雨,由于***家阳台地漏堵塞,雨水流入***家中,并渗入楼下**、李红霞屋内,致使**、李红霞房屋被水浸泡造成损失。后经取出***家阳台地漏堵塞的塑料袋后,雨水已经排下去不再渗水。经原告李红霞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河南华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李红霞房屋装修损失进行评估。2022年2月18日,河南华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豫华衡评报字[2022]第005号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李红霞的装修损失评估结果为33908元。原告李红霞支付鉴定费2000元。
另查明,案涉房屋由被告北方城建公司于2019年施工完毕,同年年底交付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案涉房屋系被告北方城建公司施工,2019年施工完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因被告***家中阳台地漏漏水,被告北方城建公司派工人维修时堵塞地漏,天降大雨导致***家雨水无法排出,渗入原告**、李红霞屋内造成损失,被告北方城建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红霞作为楼下住户对房屋漏水不存在过错,被告人***作为楼上住户在接到物业公司电话后及时申请物业和北方城建公司维修,***不存在过错。被告佳安公司在出现漏水问题后及时联系北方城建公司维修,佳安公司不存在过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李红霞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遭受的损害后果与被告***、佳安公司存在因果关系,故其要求被告***、佳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李红霞房屋装修受损,经鉴定损失为33908元,及原告支付的鉴定费2000元,应由被告北方城建公司负担。原告**、李红霞要求的误工费3000元,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代殷瑞芳主张损失2248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该项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红霞房屋装修损失33908元及鉴定费2000元;二、驳回原告**、李红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9元,由原告**、李红霞负担40元,被告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9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上诉人***家中阳台地漏漏水,处于保修期内,上诉人北方城建公司派工人维修时堵塞地漏,因大雨导致***家中阳台雨水无法排出,渗入被上诉人**、李红霞屋内造成损失。本次事故的起因系保修期内地漏的质量问题漏水,维修时已经开始下雨,上诉人在维修时堵塞地漏,上诉人作为专业施工单位,未注意到堵塞地漏对雨天排水的影响,故上诉人北方城建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涉阳台设计为非封闭式,被上诉人***作为楼上住户及时申请物业和北方城建公司维修,已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被上诉人佳安公司在出现漏水问题后及时联系北方城建公司维修,对上诉人维修时堵塞地漏并不知情,佳安公司也不存在过错。被上诉人**、李红霞作为本次事故的受损失一方,已经积极采取了必要措施,未扩大损失。上诉人北方城建公司上诉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8元,由上诉人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苗 飞
审 判 员 杨 晓
审 判 员 常 青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俊华
书 记 员 高静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