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11民初2925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强,河南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胜利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志军,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河南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华山路。
法定代表人:邓建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斌,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鸿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勇瑞
审 判 员 李霞波
人民陪审员 崔 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