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民终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华,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胜利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志军,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宏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鹤壁市淇滨区黄山路与新闻巷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邓建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斌,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鹤壁宏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1)豫0611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1)豫0611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单明霞
审判员 祁 祎
审判员 苗国庆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