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523民初425号
原告:*慧超,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告:河南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胜利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建业世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东新区庆丰街与周口大道交叉口建业森林半岛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闫学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慧超与被告河南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建业世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慧超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慧超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慧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慧超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