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民申57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顾某,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某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
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应某,男,195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上述四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奉化区惠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顾某因与被申请人宁波某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应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2民终125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顾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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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