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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万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13民初2357号 原告:宁波某某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 负责人:葛某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某某,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原告宁波某某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与被告覃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宁波某某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某某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