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1民初11671号
申请人江阴市八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濮阳中州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市八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濮阳中州建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5055.84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八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濮阳中州建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5055.8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金锋
书记员 蒋敏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