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26民初1091号 原告:***,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办事处工人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8424X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