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3民初1028号之一 原告:***,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办事处工人路8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1月13日接收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移送后立案。我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工程地点为“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属于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辖区范围内,我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故于2020年1月15日裁定中止诉讼,并将本案逐级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于近日收到上级法院关于本案的退卷及(2020)浙民辖29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函)、(2020)鲁民辖68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管辖协商回函。根据函件内容记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函告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已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管辖争议,且该院已经同意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审理。 现本院依法恢复审理本案,且依照请示回函内容,依法将本案退回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本案退回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