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执保315号
申请人:***,男,195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申请人:孙战友,男,198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正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蔡县城东上项路五里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2176111548Q。
法定代表人:赵昀。
申请人***、孙战友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正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正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9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正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孙战友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崇征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