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26民初5110号
原告:***,男,195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
原告:***,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正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城东上项路五里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2176111548Q。
法定代表人:赵昀。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正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徐常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