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577号
原告:莱芜市科润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河南省正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上列原告莱芜市科润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正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莱芜市科润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莱芜市科润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海运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