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碧波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碧波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锡滨开催字第0002号 申请人江苏碧波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沙滩私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江苏碧波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为江苏碧波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京大学、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无锡胡埭支行、出票日期为2011年6月20日的银行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20000元、票号00-0010004120247709)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碧波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出票行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碧波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徐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