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2民终7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7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5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阳市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1年7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阳市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3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阳市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卢氏县产业集聚区滨河路与华夏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和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2020)豫1224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2020)豫1224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2100元,上诉人***预交的10100元,上诉人***、***、***预交2200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