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恒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324民初508号
原告:栾川县恒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君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737402741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与王城大道交叉口东北角百脑汇科技广场29、3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39099467Q。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11月4日出生,住洛宁县,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栾川县恒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路桥公司)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业路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业路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给付保险金36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承建栾川县龙峪湾景区旅游观光道路建设工程时向被告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7年12月15日签订了保险合同并缴付了保费,保险期间为2017年12月16日零时起至2019年12月10日二十四时止。2018年8月2日原告施工工人***在施工期间发生意外死亡。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按照保险理赔要求提交了理赔资料,但被告迟迟不予理赔,故诉至法院。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不是保险合同受益人,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被保险人驾驶无行驶证车辆发生意外,属免责情形,保险人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字体加粗、加黑,对投保人进行了重要条款告知行为,尽到了告知义务,投保人也在投保单中盖章确认,双方应受保险合同的约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免责条款效力。原告恒业路桥公司向被告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施工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驾驶无行驶证三轮车摔进沟中死亡。被告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认为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2.4项约定,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的,免除保险公司保险责任,该免责条款已在保险合同中以加粗、加黑字体予以提示,尽到了告知义务。投保人恒业路桥公司称未见到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该份保险合同及保险单是恒业路桥公司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建设工程团体意外险时,由太平洋保险公司业务员***提供,并未向恒业路桥公司投保经办人告知免责条款,也未将免责条款明确印制在投保单中,不知免责条款内容。原告恒业路桥公司向法庭提交保险合同一份,最后一页保单回执上投保人恒业路桥公司未盖章,投保经办人及保险销售人员均未签字,该回执载明:“贵公司已向本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内容,特别提示并说明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保险合同及发票上所列各项内容确实无误,本投保人予以签收。”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不能向法庭清楚说明该份保险的投保经过及办理保险的业务人员。经法庭调查太平洋保险公司业务员***及恒业路桥公司投保经办人***,均称该份保险合同不是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直接办理,保险合同由太平洋保险公司业务员***代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转交投保人。无证据证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告知免责条款,对被告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主张的已向投保人恒业路桥公司告知免责条款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主体资格。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受益人可以将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涉案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受益人为***的法定继承人,恒业路桥公司与***亲属签订赔偿协议并履行,***法定继承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与恒业路桥公司,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不属受益人的变更。对***法定继承人与恒业路桥公司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协议,本院予以采信。恒业路桥公司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2017年12月15日,恒业路桥公司投保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交纳保险费,被保险人为承建龙峪湾景区旅游观光道路的施工人员,其中含施工人***,保险金额每人360000元,保险期间从2017年12月16日零时起至2019年12月10日二十四时止,该份保险合同及保单未经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直接办理,由他人转交恒业路桥公司。2018年8月2日,***在施工过程中驾驶无行驶证三轮车意外摔进沟中死亡。事故发生后,2018年8月6日,恒业路桥公司与***亲属签订协议,由恒业路桥公司赔偿***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共计680000元,约定由***亲属向恒业路桥公司提供保险理赔所需材料。后恒业路桥公司向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被告知驾驶无行驶证车辆期间造成人员伤亡属免赔事由及恒业路桥公司非保险金受益人,不予理赔。2019年4月13日,***亲属***、***、***、***与恒业路桥公司签订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协议,将对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请求权全部转让给恒业路桥公司。另查明,***法定继承人有:***父亲***,***妻子***,***儿子***、***。
本院认为,本案属保险合同纠纷,原告恒业路桥公司向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成立。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施工过程中驾驶无行驶证的三轮车摔进沟中死亡,无证据证明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车属免责事由向投保人明确提示或说明,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被告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额360000元。***法定继承人将全部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恒业路桥公司,恒业路桥公司请求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36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栾川县恒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3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13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上诉须知
当事人如果对本判决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欲上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应向本院立案庭提交如下材料:
1、上诉状副本为被上诉人数另加六份。(若上诉案件中对一审部分当事人无意见,则这部分当事人一审是什么地位,上诉状就列什么地位。如一审原告XXX,但应将其计算在上诉人数范围内,并为其准备上诉状副本)
2、加盖送达时间的一审判决书。
3、上诉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上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若由律师办理上诉,还应提交律所公函、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若由其他公民办理上诉,还应提交推荐函、委托书;若由近亲属办理上诉,还应提交委托书、身份关系证明材料。
二、上诉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到立案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领取上诉缴费通知单。
上诉人持上诉缴费通知单于7日内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附:上诉材料邮寄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兴华中路73号收件人: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收)
联系电话:0379-63158020
若未按上述程序办理上诉手续,由当事人自行负担不利后果。